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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发弹劾。
引《北齐书·赵郡王琛传》:“天平 中,除御史中尉,正色纠弹,无所迴避,远近肃然。”《隋书·百官志上》:“皇太子以下,其在宫门行马内违法者,皆纠弹之。”《元典章·刑部九·侵盗》:“御史臺、按察司纠弹之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清•陈康祺 《燕下乡脞录》卷十四:“盖信 莫公 素学,必不妄相纠弹,故深自引咎也。”
纠正、弹劾官吏的罪状。也作「纠劾」。
引《旧五代史·卷一一五·周书·世宗本纪二》:「御史台官,任处宪纲,是击搏纠弹之地。」
["①可以用力发射出去的小丸;装有爆炸物可以击毁人、物的武器。如 ~丸。子~。~雨。枪~。氢~。导~。手榴~。原子~。②古代指以竹为弦的弓:“左挟~,右摄丸”。","①用手或工具拨动而发射出去,亦指用手指拨弄。如 ~射。~跳。~拨。~指。~琴。~奏。~冠相庆(喻即将作官而互相庆贺,多作贬义)。②检举违法失职的官吏。如 ~劾。~纠。讥~。"]详细解释
["①缠绕。如 ~缠。~纷。②矫正。如 ~偏。~正。③集合(含贬义)如 ~合。"]详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