録事
- 拼音
- lù shì
- 注音
- ㄌㄨˋ ㄕˋ
録事的意思
词语解释
录事
引证解释
职官名。 晋•公府置录事参军,掌总录众官署文簿,举弹善恶。后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省称“録事”。 隋 初以为郡官,相当于 汉•时州郡主簿。 唐•宋 因之,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 元•废。 清•初各部又设录事; 清 末新官制,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参阅《通典·职官六》、《通志·职官十五》、《文献通考·职官十七》、《清史稿·职官志六》。
引唐•封演 《封氏闻见记·除蠹》:“崔立 为 雒县,有豪族 陈氏 为县録事。”
宋•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十二:“诸县人吏,国初,押司、録事於等第户差选諳吏道者充。”
《古今小说·临安里钱婆留发迹》:“忽一日,县尉请 钟録事 父子在衙中饮酒。”
清•孙枝蔚 《赠黄仙裳》诗:“不曾嗔録事,每欲卜南村。”引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散序》:“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便请一人为録事,其餘主宴、主酒、主乐、探花、主茶之类,咸以其日辟之。”
原注:“旧例率以状元为録事。”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録事,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既而淹缓久之…… 沆 判之。”引唐•皇甫松 《醉乡日月·律录事》:“夫律録事者须有饮材……觥録事宜以刚毅木訥之士为之。”
唐•元稹 《黄明府诗》序:“小年曾於 解县 连月饮酒,予常为觥録事。曾於 竇少府 厅中,有一人后至,频犯语令,连飞十二觥,不胜其困,逃席而去。”妓女。 宋•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六:“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见妓称‘録事’,太息语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变古, 唐•以来旧语尽废,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録事也。
引相蓝 之东有 録事巷,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