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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个人有过失而受责备。
引《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四年》:“乙亥,下詔令州县皆立学,本道使者选属部官为教授,三年而代;选于吏员不足,取于乡里宿学有道业者,三年无私谴,以名闻。”
["①个人的,自己的,与“公”相对。如 ~人。~有。~见。~仇。~情。~营。~欲。②不公开的,秘密而又不合法的。如 ~自。~刑。~货。走~。~生子。③暗地里。如 ~议。~奔。隐~。窃窃~语。"]详细解释
["①责备。如 ~让(斥责)。~责。②贬谪。如 ~谪。"]详细解释
sī miàn
sī fáng huà
yǐn sī
sī liăo
sī tōng
sī yōu
sī gù
sī yòng
sī chē
sī xù
sī wèn
sī nì
sī bū
sī xué
sī qǐ
guì sī
sī ráo
sī tíng
sī jiē
sī xiū
sī dù
sī hán
sī dǐ
sī shuō
shăo qiăn
qū qiăn
héng qiăn
qū sī
sī dāng
yàn sī
sī dān
jiāo sī
sī sī suō suō
sī jiāo shèn dǔ
gōng sī jiān jì
băo qí sī ná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