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三章的意思
约:商议确定;法:法律。
订立法律三条。原指订立法律;相约遵守。后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大家监督遵守。
出处:汉・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用法:动宾式;作谓语、宾语;含褒义。
例子:我们很郑重地和工头约法三章,什么时候交稿,什么时候看校,什么时候拼版。(邹韬奋《经历 种种尴尬》)
正音:“约”,读作“yuè”,不能读作“yāo”。
谜语: 合同规定一二篇 (谜底:约法三章)
故事: 秦末,刘邦带领义军驻军霸上,秦王子婴向刘邦投降,刘邦攻占咸阳。为了得到百姓的支持,他又退守霸上,召集关中一带的领袖开会,宣布废除秦朝的酷刑,为了维护地方安定,同时与他们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约法三章的详细解释
【释义】
汉高祖刘邦初入咸阳,临时制定三条法律,与民共守。语出《史记・卷八・高祖本纪》。后用“约法三章”泛指事先约好或规定的事。
【典源】
《史记・卷八・高祖本纪》
汉元年十月,沛公兵遂先诸侯至霸上。秦王子婴素车白马,系颈以组,封皇帝玺符节,降轵道旁。诸将或言诛秦王。沛公曰:“始怀王遣我,固以能宽容;且人已服降,又杀之,不祥。”乃以秦王属吏,遂西入咸阳。欲止宫休舍,樊哙、张良谏,乃封秦重宝财物府库,还军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巿。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1]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2]罪。余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且吾所以还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乃使人与秦吏行县乡邑,告谕之。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沛公又让不受,曰:“仓粟多,非乏,不欲费人。”人又益喜,唯恐沛公不为秦王。
注解
[1]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三事。
[2]抵:相当、对等。
【典故】
秦朝末年,天下大乱,群雄纷纷起兵抗暴,其中以刘邦和项羽的势力最为强大。刘邦认为想要得到天下,必先得到民心,因此他很重视民心的向背,军纪也相当严谨。当刘邦的军队前进至霸上时,秦王子婴前来投降,有些将领建议把秦王杀了,但刘邦认为秦王既然已经投降,就不当杀掉他,否则会失去民心。后来刘邦进入秦朝首都咸阳之后,不久又还军霸上,召集各地的父老豪杰,向他们宣布︰“父老们长久苦于秦朝的苛法,今日我既然最先进入关中,理当为关中的王,所以我要和父老们重新约定法律,新的法律只有三条,就是:杀人者要处死,伤人者要受处罚,抢劫者要判刑。其余秦朝的苛法全部废除。”百姓们知道了这个消息,都非常高兴,更加爱戴刘邦,为日后汉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约法三章”就是直接摘自典源的一个成语,用于泛指事先约好或规定的事。
【书证】
- 01.《汉书・卷二三・刑法志》:“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 02.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排调》:“与卿约法三章:谈者死,文笔者刑,商略抵罪。”
- 03.宋・刘克庄〈沁园春・老子衰颓〉词:“老子衰颓,晚与亲朋,约法三章。有谈除目者,勒回车马,谈时事者,麾出门墙。”
- 04.《儿女英雄传》第二二回:“安老爷、安太太,又因姑娘当日在青云山庄有一路不见外人的约法三章,早吩附过公子:沿路无事,不必到姑娘船上去。”
- 05.《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一回:“这位继室夫人,生得十分精明强干,成亲的第三天,便和督办约法三章,约定从此之后,不许再娶姨太太。”
【用法】
语义泛指事先约好或规定的事。
类别用在“制定规约”的表述上。
例句
①还未结婚,他们就已约法三章,婚后家事一律平均分担。
②妈妈说:“我早就和你们约法三章了,功课没作完不准看电视。”
③既然我们已约法三章,理应一切依约行事,你怎可如此轻率反悔呢?
④为了日后行事方便,我们双方最好先来个约法三章,以便共同遵守。
⑤一开学,导师就和我们约法三章,规定从此以后,不许再有迟到行为。
约法三章的翻译
- three…point covenant
- общее установление(договориться уговор)